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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寧德6月19日電 (李錦權葉茂)17歲少年無證駕駛電動車期間,碰撞一行人致死。福建福安市法院19日披露,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,緩刑2年。
  法院審理查明:2014年1月29日20時許,林某(案發時17周歲)無證駕駛無牌二輪電動車,從福安溪尾鎮沿賽鹽線往灣塢鎮方向行駛。途經灣杞村路段時,碰撞行人餘某,致其受傷、經搶救無效死亡。
  事發後,林某駕車逃離現場。經交管部門認定:林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。次日,林某向公安機關投案,並賠償餘某親屬各項損失共計20萬元人民幣,取得餘某親屬諒解。
  法院審理認為:林某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輛,未確保安全駕駛,造成1人死亡交通事故,並負事故全部責任,且在肇事後逃逸,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。林某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輛,酌情從重處罰;鑒於其犯罪時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,具有自首情節,同時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,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,故予以減輕處罰。
  根據林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,參考福安市司法局的調查評估意見,結合被害人親屬表示諒解並請求對林某從輕處罰的意見等情況,對林某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,可以對其宣告緩刑。據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(完)  (原標題:福建福安17歲少年無證駕駛電動車 碰撞行人致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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